各港区港口管理局,市港政执法支队,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市沿海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港口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盐城市沿海港口建设市场实际,组织编制了《盐城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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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 日
盐城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城市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盐城市港口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进行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本市辖区内沿海和灌河港口,包括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或码头。
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港口的疏浚工程、水工工程、锚地工程、陆域形成工程、道路堆场工程、装卸机械及其他机电设备、辅助设施及附属工程等项目。
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
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符合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本市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对本市除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制订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审核、办理港口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港口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专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及备案;
(五)对港口建设项目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否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中标结果;
(六)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港口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七)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八)协助调查和处理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和违法违纪行为
(九)对在我市从事港口建设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十)与港口建设项目投标投标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
(三)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手续;
(四)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准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如不适宜公开招标,需要进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情形,并经市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依法审批该项目的有关机构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实施能力、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的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项目,经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依法审批该项目的有关机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八)组织评标,提出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十)将评标报告、中标结果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提交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港口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合同段,合同段的划分在招标全过程中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自发布招标公告到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评审专家必须从“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一)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法的:资格评审合格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根据评分由高到低的名次,择优选定各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改变或者补充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结果提交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地载明所有实质性内容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将招标文件提交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修改、补充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将补遗书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三章 投标与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资产关联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秩序。
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后无故放弃中标的,招标人重新招标时可以不予接受其参加投标。
第三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信用档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代表参加。
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四章 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由外资或民资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可以在盐城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招标人自行选聘。
第三十五条 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省交通招标办对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港口)招标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参加详细评审。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如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作废标处理。
(一)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三)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第四十条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对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标量化,但不得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双信封评标法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投标价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视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作废标处理。投标控制价上限应当在开标前或者开标时公布。
对于中标人的投标价(经算术性修正后)低于招标人标底15%以下(含15%)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增加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依次为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写评标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后备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政府投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未能遵守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招标人应当宣布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将合同依次授予后备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提交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沿海港口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纳入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mobile28365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