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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各港区港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质安〔2017〕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盐城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确保全市沿海港口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盐城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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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盐城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

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遏制重特大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的总体部署,根据省厅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质安〔2017〕4号具体要求,现决定在全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厅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质安〔2017〕4号文件要求,在我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继续强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针对性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与管理指南。

二、工作目标

以我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电气设计、施工及产品和电缆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切入点,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强化施工单位电气施工质量管理,严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施工行为,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控工程电气及配套产品的使用维护管理;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严查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隐患,力争通过三年的综合治理,使我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在电气设计、施工质量、使用维护以及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等方面水平明显提升,坚决遏制重特大电气火灾事故发生,减少一般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三、治理内容

(一)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全市沿海港口在建项目全部纳入本次治理工作范围

(二)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重点内容

重点对工程项目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住宿及办公场所、预制场、拌合场加工全市沿海建设工程监控、机械设备等电气产品和电缆布设集中场所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二)加强建设工程电气及配套产品质量管理

加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意识,严禁施工单位采购或使用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电气及配套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产品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是否符合标准,严查选用套牌、贴牌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加强建设工程电气施工质量管理

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要结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版)中关于临时用电的相关要求,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并开展专项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图表化”的要求分区域、分阶段设计现场供配电系统,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选用合格的电器,强化临时用电验收、电工巡视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临时住宿及办公场所、预制场、拌合场及加工场等场所临时用电的综合治理工作,科学规划大容量对焊机以及塔吊等用电起重设备的供配电系统,合理降低安全风险。

2、各港区港口管路局要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强化对工程项目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电气元件选用以及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用电安全隐患,做到有记录、有隐患整改通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处罚、有整改过程的跟踪督办、有整改到位的确认,确保隐患的闭环管理。

结合双控机制建设推进电气综合治理

1、各工程项目要结合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进沿海港口建设工程电气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探索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火灾风险辨识评估的方法、风险及管控措施的目录清单、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2、各港区港口管理局要督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健全完善涵盖电气火灾的风险辨识评估、风险分类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控等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并把电气火灾综治工作和双控机制建设、“平安工地”建设进行有效融合,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构建体系完备、运行规范、管控有效的综合防控机制。

)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支撑作用

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获取被曝光的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的管控机制,提高管理能力和效率。鼓励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电气机构、大专院校、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相关调查研究、标准规范制定、人员培训、服务企业风险评估和隐患治理等工作,全面提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专业水平

、实施步骤

电气综合治理工作自2017年5月起至2020年4月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6月底前)

港区港口管理局根据市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各港区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要求等相关内容。实施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于2017年6月底前报我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7月~2017年10月)

各港区港口管理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对重要电器产品和重要电缆进行一次进场前强制检验。建设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或邀请专业电气机构参与开展建设项目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项目电气治理档案,列出问题清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2020年4月

各港区港口管理局应结合实际落实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电器产品和电缆管理,健全工程建设临时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的要求。按规定将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国家或行业有关信息系统,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集中整治阶段(20181~2020年4月

各港区港口管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重点监管,切实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落实到位。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以戚太龙局长任组长、高曙红副局长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规划建设处,负责全市沿海港口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港区港口管理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并制定港区的电气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对象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考核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港区港口管理局每季度末向市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筹协调推进。

各港区港口管理局以本港区内重点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为载体,鼓励其借助科研院校安全评价和监理咨询等第三方专业力量,注重技术支撑和工作指导,组织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经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认真研究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要求等,保证电气综合治理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港区港口管理局要加大电气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的宣传,普及施工用电技术要求。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鼓励引进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检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工作考核。

市局电气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工作考核内容,适时组织港区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考核考核情况与当年度“平安工地”考核体系挂钩各港区港口管理局要把电气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辖区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监管内容,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消极应对、推动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请各港区港口管理局将本单位实施方案和工作开展情况在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至市局规划建设处,联系人:谭友琪,联系电话:0515-88291901,邮箱:4291740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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